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2014年至2016年,全国部分地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再到2016年至2018年全国部分城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2018年10月26日确定并通过了《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决定,正式的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确认。在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工作是核心,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案件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其既追诉犯罪又要过滤案件,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其是案件报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另一方面,量刑建议贯穿整个案件:在控辩关系上,量刑建议体现着控辩双方的合意,在控审关系上,量刑建议的刑期和处罚可能成为最终结果影响判决。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中,量刑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对检察机关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将被告人所触犯罪名的刑期与辩方的意见进行协商,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很可能就是最终审理判决的结果,检察机关的处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经验与规范指导往往存在着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随意化的情况,在检察院与辩方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也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法条中所规定的“听取意见”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度也很低。法院和检察院经常配合有余,致使庭审严重走过场、法庭审理过程虚无化。在此背景下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进行讲一步深入研究。
二、研究意义
认罚从宽制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重大意义,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做好量刑从宽工作,而这其中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协商做出一定的减让又是“从宽'的主要形式,因此解决和完善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我国司法公正、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优势、改变我国偏重刑的刑事诉讼格局具有深远影响。
三、研究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纳入刑事诉论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经历了两年的时间用基本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下来的,意在简化程序让案件速办速结,能够最大程度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一方面节约庭审的时长,另一方面上诉案件减少对于二审法院来说也是减轻了其压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公诉人审查案件和公诉水平,也有利于准确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量刑建议有利于保障他们自身辩护权的完全行使。本文拟借助实践中的数据进行分析,从对数据的分析与实践的探索中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现状及遇到的困难,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量刑协商的程序、诉讼参与人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方面分别闸述认罪认罚量刑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对量刑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深入地把握其在理论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对所涉及间题如何进行规制做出思考,推动制度的应用与运行。
四、国内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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