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2021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制度。
该制度在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该制度旨在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但是在当前各地具体实施的情况下发现,各地实施的免罚清单对首违的认定、不罚的处罚种类和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并不统一。
优化首违不罚制度,应当规范免罚清单的执法流程,各地应对照《行政处罚法》修订免罚清单,设置免罚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各执法单位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免罚清单。
二、实施现状(一)地方制定免罚清单的现状免罚清单是指各地行政机关对某些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而拟定的事项清单。
在2019年以前,各地对免罚清单普遍持观望态度,仅有少数地区如嘉兴市环保局、沈阳市工商局、厦门市交通管理局尝试出台过豁免清单免罚清单和免予处罚办法,对免罚清单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2019年后,免罚清单进入全面铺开的高速发展期。
2019年3月,上海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首例省级《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湖北省、浙江省、青岛市、中山市、兰州市、苏州市工业园区等十余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免罚清单,并逐渐从市场监管领域扩大至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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