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3.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的构建研究综述
3.1.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研究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国际上主要以Rapp和Rozek(1990)、Mansfield(1994)以及Ginarte和Park(1998)为代表。目前通常采用对立法进行评分的方法来构建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最主要的是RR指数和GP指数。
Mansfield(1994)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测量,对经理和专利律师等从业者意见的调查为基础进行评分,调查了共180位经理人员和专业律师,主要对14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敏感技术转移方式的影响。
Rapp和Rozek(1990)开发了立法评分法(RR指数),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的最早量化研究。该指数基于对企业和政府官员的调查,对专利法本身的审查与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专利保护和执行标准指南》中提出的最低标准,衡量了每个国家的专利法规和执法是否符合提出的最低标准。该指数以从零到五的等级对专利保护级别进行排名,其中零表示没有专利的国家/地区或根本没有法律,只有五分表示一个国家的法律完全符合最低标准。该方法有其不足之处,它仅使用静态指标,只考虑一国是否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同时整数级别的划分,有可能将两个相差较大的国家划分到一个级别里,也可能把两个相差不大的国家划分到两个级别里。
Ginarte和Park(1998)基于RR指数)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一个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指标,被称为GP指数。该指标即从以下五个类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1)保护覆盖范围(2)是否是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成员国(3)权利丧失的保护(4)执法力度(5)保护期限,每个保护类别又包含若干指标,指标取值范围从0~1。每个类别中各指标得分之和除以该类别中指标个数即为该类别的得分,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P指数有效地克服了RR指数的不足,也避免了问卷调查法的主观性的缺陷。
RR指数和GP指数都是从立法方面考虑的。但是,这两个指数都是用对专利法的评分来代替知识产权水平的度量,且没有考虑执法的情况。主要是对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采用立法指标所度量出的保护强度与实际的保护强度不会出现明显的差异。由于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立法与司法程度相差甚远,所以只用立法方面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全面。尤其是对于司法体系正在完善的转型期国家,如中国,立法与司法尚不完全同步,采用立法指标所度量出的保护强度与实际保护强度可能并不一致。
除问卷调查法和立法评分法,还有一种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即综合上述两种方法。
3.1.2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研究
国内学者在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发展出了地方特色,考虑到转型期中国立法与司法建设尚未完善,往往从立法或司法单方面或同时引入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董雪兵,朱慧,康继军,宋顺锋(2012)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总指数,并将其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指数(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将我国的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指数确定权重并合成)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指数(采用标准化方法改进了许春明等(2008)的执法强度指数);陈丽娴(2017)同时以专利侵权案件占专利申请比重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和以专利侵权数量占专利授权比重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邱德馨,陈帅,贺卓异(2017)用专利授权数量和专利侵权案件立案数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变量;刘勇,周宏(2008)用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来代替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周经,刘厚俊(2011)结合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余长林(2010)和单晓光、许春明(2009)对国内知识产权的测度方法,计算出各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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