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制文献综述

 2023-03-24 05:03

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夫妻分居期间是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有所不同,且分居在现代社会也不少见,故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是很有必要的。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查阅相关文献,先阐述分居制度的背景及其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然后再从分居制度的概念入手,从多角度分析从而得出了分居制度的界定标准,再根据分居期间的财产规则,写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各自的利弊,继而通过案例分析与论证了在分居期间使用分别财产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再跟国外立法制度相对比得出相同的结论,以谈谈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分居; 夫妻关系; 夫妻债务;分别财产制度

一、文献综述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婚恋观的改变,婚姻家庭中产生大量夫妻分居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却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加以区分。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分居制度,仅在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将“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请离婚的法定情由之一。但是对于分居的形式、分居事实的认定、分居后夫妻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及分居的期间和终止等问题都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在理论研究上,我国的法学界也存在着一定争议。首先便是是否应该在我国确立分居制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如王勤芳、孟德花、陈苇等,这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当构建完整的分居制度,现代婚姻法维护个人的自由意志,而分居制度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动离婚的,降低离婚率。而且有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分居案件的纠纷提供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持否定说的学者有杨大文、鲍家志、梁庆秋等,他们认为,在我国确立分居制度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与国外不同,我国没有宗教信仰中禁止离婚的限制,也没有采取分居的历史传统,因此如果贸然设立分居制度,可能不符合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也会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

从分居制度的具体建构上来看,我国理论界的学者们也具有不同的看法。从设立分居的形式选择上,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主张。持单一制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单设裁判分居制或者单设事实分居制度,主张仅采裁判别居的学者如王丽萍,张章盛,官玉琴等认为当事人分居应到法院提起分居之诉,由法院予以裁决,凡取得许可分居的判决或经法官主持达成分居调解协议的,可以分居。他们认为,这种制度综合考虑了分居和离婚的关系,有助于将分居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也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问题。主张单采事实别居的学者如巫昌祯则认为,我国目前即为事实分居,无需再设立裁判分居或协议分居,应当在现有的规定上进行完善和补充。支持复合制的学者如陈第、王勤芳等建议应在我国采协议别居和裁判别居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分居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内容存在缺失,功能模糊,致使夫妻分居制度成为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不但给司法实践操作造成了许多困难,更使得大量存在的事实分居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使配偶双方及子女权益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引起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我认为无论是从满足现实需要还是从健全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研究分居制度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适用的财产规则是确有必要的,并且该项研究对于完善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能够避免离婚权的滥用,保护夫妻分居后的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弱势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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