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路径
摘要:本文在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论著的基础上,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之“债”的认定;第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关系;第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行为的区别。国内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主要为两种观点,一些学者以及司法实践多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作为问题关键,在此范围下围绕债的性质、真实性等进行论证,侧重于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判断。另一些学者则提出应当重点关注两罪对人身安全的侵害程度之差别,而不应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索债;债权债务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之“债”的认定
陈山在《非法拘禁罪研究》一书中认为“债”应仅限于合法债务,将非法债务纳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的范畴,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与意图。刘宪权,钱晓峰在《关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中认为只要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且该债务至少依民间习惯认为是存在的,则不论债务合法还是非法。孙万怀在《刑法学基本原理的理论展拓》中也主张对债的范围作扩张解释,认为“债务并非完全局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只要没有超越民间习惯且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即可”。
就行为人索取“假想”债务的认定,张明楷在《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一文中,指出这是一种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主张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索取的债务超过原有数额的情况,对此赵秉志在其主编的《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中认为,若行为人意图索取的钱财超出债务范围,就意味着行为不仅有索债的意思,而且有索取财物或者勒索财物等不法所有的意思,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相结合就有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行为人索取的债务是否存在难以查清时,裴钟彧、刘根娣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主张应持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杨兴培在《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的刑法定性》一文中指出如敲诈勒索之“债”、贩毒之“债”因违法本就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非法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索取此种债务的,无法在法律上找到合理的依据,在法理意义上应当以绑架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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