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
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适用规则等规定不够明确。
一、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整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综合在婚姻家庭编,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一)),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的台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例如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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