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23 03:05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深刻理论研究的原因在于,原告主体范围与制度运行和环境保护力度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其范围大小对司法实践有着巨大影响。

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首要问题,迫切地摆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面前。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发现其中问题并加以完善。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基础理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客观诉讼,是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独立类型。

从性质上讲,不能简单归属于传统的诉讼类型。

但由于其是一种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来体现。

在我国,实行的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立模式,针对污染和破坏企业的诉讼、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也需要分别在不同的诉讼法中加以规定。

于是,比照私益诉讼中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分类,依据被诉对象的不同,也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者是针对污染和破坏者进行的诉讼,后者是针对环境监管者的诉讼[1]。

以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作为被告时,则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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