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2016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规定,由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8 年 10 月 31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生产药品的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确保任何相关方能及时、准确获取信息。
新的指导意见中,不仅强调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也再一次确立了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指导方向。
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出发,到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涵盖在内的生产企业,都需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提出将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同时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经警告未改正的,还会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药管法发布前后,国家药监局陆续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指导意见。
在新药管法的统筹作用下,药品追溯非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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