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研究的问题:通过比较法分析,设计出适用于我国的缺陷药品召回制度
课题背景和意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发布10年,但缺陷药品召回却迟迟无法有效落实,大多企业不愿担负起责任,导致公民的健康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使国外药企有机可乘,部分拒绝召回在中国的问题药品,严重损害了我国公民利益。希望缺陷药品召回能在国内受到关注和重视。
文献综述:
摘要:缺陷药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在国家指导下的对缺陷药品实施的一种召回、处理制度。我国由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没有细化规定、整体召回意识淡薄、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此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缺陷药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一定建议。
关键字:缺陷药品;召回制度;侵权责任
正文:
随着2007年《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中国的缺陷药品召回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亟待解决。在种种现实的压力下,药品召回制度的实行障碍重重。
1、缺陷药品和药品召回的定义
缺陷药品在我国药品现有法规当中没有明确定义,但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提到安全隐患的定义,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在美国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条对缺陷进行了定义: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及其财产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对于缺陷药品的定义,叶正明(叶正明.美国药品责任诉讼中药品缺陷的证明[J]. 证据科学, 2011, 19(3):84-90.)在研究中表明药品的缺陷是药品所具有的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品,而邵蓉等(张焕, 邵蓉. 缺陷药品内涵与外延探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13, 25(8):86-88.)在归纳总结之后认为缺陷药品是对消费者存在不合理安全风险并且(或)未提供合理预期治疗效果的药品。并指出药品缺陷的本质就是不合理的危险。
根据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定义,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而药品召回的核心就是围绕着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的一系列召回活动,以预防或者阻止因药物缺陷导致的更大的不利于公众用药安全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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