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发展模式研究——基于中美GPO模式对比文献综述

 2022-12-02 08:12
  1. 研究背景

药品集中采购是近些年来4 7城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执行后被大家所熟知,2018年12月6日11个城市的国家集中采购正式进行议价谈判,将确定31个药品品种的采购厂家及采购价格。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大型“团购”,明确采购量,低价者中标,带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朝竞价,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GPO解决了药价过高,药品质量不一,药品供应商鱼龙混杂等问题。目前为止,我国带量采购第四批已在2月3号完成报价,预计第五批也许会在六月份开始,覆盖的药品的种类也较之前更完善了。而我国早在更久之前就已经引入里药品集中采购这个观念。我国政府于2000年初明确提出了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现在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药价“虚高”与“虚低”( 21. 6% )、“量价脱钩”( 18.9% ) 、 “二次议价”( 16.2% ) 、药品供应短缺( 8.1% ) 、回款不及时( 8.1% ) 等,过分强调低价导致药品质量可能会偏低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医生有指标压力,主要使用带量采购的药,使病人诊疗效果不太理想。还有可能形成垄断,平台隶属关系多样,信息难以共享,药品集中采购还面临着政府权责交叉、寻租腐败的新风险。而美国的药品集中采购要比我国早很多年。20世纪初期,美国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简称GPO或者GPOs)出现,通过市场竞争将医院的需求通过GPO这样的采购中介进行集中采购。GPO的出现为医疗机构的成本节约,减少美国医疗费用上涨的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GPO数量不断增长;采购商品也从初期购买大量的一次性用品(如注射器、导管和药品)逐渐加入了化妆品、医疗器械、手术耗材、办公用品、膳食等。服务对象也不断扩大,覆盖医疗机构,诊所,个人诊所,疗养院等。美国集团采购组织有批量式采购,以客户为导向,允许会员灵活参与机制,良好的行业规范及准则特点,实证表明与直接与供应商合作相比,GPO为医院节省了10%-18%的成本,使供应商更具竞争力,美国的GPO为政府节省了很多精力也有控制指标防止垄断。目前我国药品采购正在探索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平衡,但是政府方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垄断倾向,这对于药品的价格、质量等都存在较为严重的影响。美国的GPO制度的发展较为完善,而且是以市场为主导,其GPO制度的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监管机制是我们需要重点学习和研究的。

  1. 研究意义
  2. 国家层面主导的“4 7”集采实践过程出现政府寻租腐败、药品质量及供应难保障、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等问题,我国药品采购制度需要进行改善; 2)医保局的成立及其推行的医改政策将使医疗机构成为药品采购的主体,为GPO的发展带来机遇,其可能成为集采之外省级层面的补充采购模式; 3)我国GPO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垄断、市场竞争不足、监管滞后、商业模式不明等诸多问题;
  3. 通过深入分析美国成熟的GPO模式并与我国对比,探究影响我国药品集团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索适合我国GPO发展的模式非常重要。
  4. 研究目标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因地适宜的药品采购模式。集团采购近年来先在四个直辖市和七个副省级城市试点开展,效果不错后又慢慢覆盖全国各省市。在各地启动并且取得一定效果。GPO通过及中下游各种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增强对上游供应商(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议价能力,因此降低采购费用,为国家、医疗机构节省了资金,为患者节省了医疗服务费用,GPO模式受到学术界和政府的支持鼓励,它有助于分开我国长时间一起的医和药,也可以缩减之前冗长的药品流通环节,更方便政府运行职能,也可以避免流通环节可能带来的经济增加,但药品集团采购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还算是新鲜事物,所以GPO模式需要在政策上突破瓶颈制定更具有本土化的规则。综上所述要找到我国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

1.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各地的医保局也纷纷成立运行,新形势的购买方主要是医保局,医保局启动的“4 7”药品带量采购,是国家行政主导下的采购模式。但还有很多在带量采购之外的药品,这些药品的市场竞争和价格是值得注意的。

  1. 我国一些地方的 GPO 模式均遭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整改,还有市场竞争不足,商业模式不明等诸多问题,很大程度是缺乏规则和监管缺位。
  2. 带量采购带来问题,一味压低价格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不高,医生为了达成带量采购药品所下达的数量指标,可能会存在不合理用药等问题。药价“虚高”与“虚低”、“量价脱钩”、 “二次议价”、药品供应短缺 、回款不及时等。

目标一、明确 GPO 在新形势下发展的定位

目标二、建立规范 GPO 发展的监管体系

目标三、落实“带量采购”,科学设置评标方法,注重药品采购的经济实用性,坚持市场为导向。

目标四、探索我国GPO模式政府市场机制的平衡

  1. 文献综述

一、该领域的研究背景和发展脉络

  1. 我国药品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药品采购制度陆续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国医药总公司统一规划的统购统销阶段(1949-1983年),流通渠道共分为4级,每级按照15%左右的加价率进行商品交易[1]药品经销商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的分散采购为主阶段(1984-1999年);以地(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初创阶段(2000-2005年),确定了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开展试点[2],允许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定价方法;采购组织提高到省级层次的集中采购调整阶段(2006-2008年),逐步进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的探索阶段[3]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行阶段(2009-2014年),要求各地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4],营利性中介机构全部退出药品集中采购市场,这一时段内的招标采购按药物类别分为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简称“两标”),分别开展招标等活动;“两标”合一与联合采购探索阶段(2015-2018年),我国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直接向生产企业招标,不再按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类招标,此阶段三明联盟、京津冀联盟、陕西十三省联盟、华东四省一市联盟、粤鄂联盟等相继成型,国家医疗保障局也推出11城市采购联盟[5],自2017年9月30日始,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药品采购价与零售价相同,不再允许顺加定价;国家药品招标采购试点阶段(2018年至今),2018年11月,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7个试点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共计11个城市率先试点,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参与集团采购的条件,与原研药公平竞争;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以量换价、招标采购合一,保证药品的质量、及时供应和回款[6]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药品采购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筹市场调节再到目前探索政府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道路——一条以省级集中采购为主、部分品种由国家集中采购为辅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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