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
-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的落幕,共有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本次谈判是我国建立医保制度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医保目录药品结构得到了优化,将一批认可度高,临床价值高的药品纳入目录,癌症、罕见病、慢性病及儿童用药保障能力显著提升,12个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谈成了8个,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医药行业创新的信号。长久以来,创新专利药物由于成本高,投入期长,缺少竞争等因素,价格昂贵,超出了一般患者的可承受范围。谈判制度是在医保部门与药品提供方之间,用市场交易机制来代替行政管制的手段,也是国家部门平衡药品可负担能力和鼓励行业创新的有效举措。药品的谈判制度本质是以市场换价格,从而降低药价,保障人们用药能力。因而研究这项制度能够增强对医保药品的理解,进一步保障人民用药和医药体系有效运行。
- 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保谈判体系的现状,研究医保谈判药品的遴选要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在提升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中存在哪些障碍,并对促进政策落地做出合理建议。
- 文献综述
自2015年首批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由于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生命健康,药品的供求不能完全由自由市场的机制主导,但完全的行政强制力管制也是不可取的。谈判制度以医保部门与药品提供方之间的市场交易为基础,通过博弈而达到降低药价,以量换价。谈判药品的选择应聚焦患者临床需要,将重大病的高值药品作为重点,以求最大程度提高药品的可及性。
Frank, Richard G[1]认为,选定正确的药物和设立参考价格在谈判中至关重要。关于药品的选定有两个标准,其一是市场竞争薄弱的药品,多为缺乏替代品的创新药;其二是谈判收益高的药品,通俗来讲就是覆盖面广,节省资金多的药品。同时提出,药品应当尽可能满足这两种要求,但不能严格要求药品必须具有这两项条件,因为这样的行为反而会刺激企业研发小市场高价药。
Peter B.Bath[2]提出了另一种关于选择医保谈判药品的方法:其一是证据太少无法支持完全批准的药品,他认为这些通过快速通道审批的药物与完全审批的药物拥有相同的高价,这中间存在着可谈判空间。而且这种在创新研发过程中过早地给予企业“甜头”行为是不利于整个创新激励体制和后续研究的。其二是在生命周期晚期,无法证明持续高价的药物。作者认为企业会通过各种策略来延长垄断期限,使得其时间比政府所预计的要长。因此也可将这类药物纳入谈判范围。
董朝晖[3]认为,医保方以纳入医保为条件与药品提供方进行谈判,推进医保谈判体制从创新药起步,建立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谈判机制,并扩展到医保目录遴选与药品招标中。这种机制应当充分允许制药企业参与到审评过程中,由药企根据要求提供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并接受审批,由医保部门委托学术团体进行评价,基于其价值评价决定是否进入谈判过程。
在《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管理的实践研究》[4]一文中提到,对于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提高药品可及性,保证医保基金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将有限的钱用在性价比最高的药品上。举例青岛市的实践,其政策特点是点面结合,对于常见肿瘤类疾病设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同时对救助一年后自费仍超过限额的情况给予额外补助,切实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可及性。
常峰[5]认为,医保谈判管理存在着医药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药品谈判的运行应包括协调各方的综合性谈判机制,对药品有效性经济性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评估机制,以及灵活的风险控制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对于药品价格定期监测,完善信息化建设。
陈庆峰[6]论证了医保谈判药品纳入特药药房管理的可行性,由于存在控费压力,药占比考核等因素,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动力不足,导致谈判药品可及性有待提高。而推进医保谈判药品进入特药药房反映了医药分开的政策趋势,有利于建立药品流通的市场竞争体制。建立谈判药品的特药药房管理体系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严格的资质准入,打通医疗机构与特药药房的数据流转通道是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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